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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盘锦地产广告管理办法开始实施

发表于2012-08-29

从8月6日起,《盘锦市房地产广告管理办法》开始实施,根据该办法第四条规定,凡盘锦市境内发布含有房地产内容的户外广告、印刷品广告及其它形式广告,必须委托广告经营单位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,并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意见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。这是市工商部门在8月28日盘锦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和社会公开的信息


对房地产项目不得使用抽象的、模糊的、绝对性的、不符合实际的词语描述;不得使用第一、唯一、首家、独一无二、尊、极、豪、顶、等夸大地产项目词语。此外,不的使用旺铺、名盘、地段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地理位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;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明房地产项目与某一特定区域的距离;不得使用热销、抢滩、抢购、火爆、包租、甩卖、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其类似词语;不得使用、等描述房地产项目发展趋势的词语及类似词语;不得使用起价、最低价、等描述房地产项目价格的词语及类似词语;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,不得在广告中明示透支回报的内容。

发表于2012-08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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